何謂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何計算剩餘財產之分配及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法定財產係目前最常見之夫妻財產制,且為最方便之夫妻財產制,並不需要具備書面契約或登記,只要夫妻雙方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即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便當然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之特點在於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即夫妻結婚時所有之財產;與婚後財產:即夫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並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以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及明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對象之範圍。又所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係指夫或妻之一方死亡、離婚、改用其他財產制及婚姻撤銷等情形,基於權利得自由處分之概念,故許夫妻得自由約定有關剩餘財產分配之方法,夫妻未協議分配時,始平均分配之。惟在未協議分配之情況下,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中一方之分配額。
律師回答:
據我國民法規定,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中最常見且最便捷的一種型態,其適用情形為夫妻雙方未另以書面約定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時,即當然適用法定財產制,毋須另行登記或契約。此制度的核心精神為保障夫妻雙方財產的獨立與平等,並於婚姻關係消滅時提供合理的財產分配機制。
法定財產制將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財產係指夫妻結婚時即已擁有之財產,而婚後財產則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包括所得薪資、投資報酬或購置之財物等。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若無法證明某項財產屬於婚前或婚後財產,推定為婚後財產;若無法證明係夫或妻之所有,則推定為夫妻共有。而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產生的孳息,例如利息或股利,依法視為婚後財產。
此種區分方式之目的,在於當婚姻關係因離婚、死亡或改變財產制而終止時,能夠依法進行剩餘財產之分配。剩餘財產的分配是法定財產制中最為關鍵的制度設計,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於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妻雙方各自之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得以平均分配差額,惟由繼承、贈與或慰撫金所取得之財產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因為慰撫金性質屬於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具有一身專屬性,與婚姻貢獻無涉。
關於剩餘財產的計算與調整,法律亦有細緻之規範。例如,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若夫妻一方於婚姻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減少他方取得分配而故意轉移財產者,除非為履行道德義務之相當贈與,該部分仍應列入現存之婚後財產。另外,依民法第1030條之2規定,若夫妻一方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且未補償者,亦應列入債務計算之中。此種設計確保夫妻間財產移轉之公平性,並防範規避分配義務的行為。
此外,夫妻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得就剩餘財產分配方式自由協議,若未協議,則以平均分配為原則。但若該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予以調整甚至免除一方之分配額,例如一方未提供任何婚姻協力或貢獻者,即可能被法院裁定不具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權利。此項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非繼承人得以繼承,亦不得讓與或為債權人所代位行使,惟於已取得對方承諾或已提起訴訟之情況例外。
即使配偶之一方死亡,尚存者仍可同時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與繼承權利,兩者互不排斥。須注意者,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規定,該請求權自知悉有差額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即行消滅,若自財產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不得再行主張。
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結束後如欲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應及時行使權利,避免因時效過期而喪失請求權。整體而言,法定財產制兼顧夫妻財產自主與婚後公平分配的需求,不僅賦予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其財產之管理與支配的權利,也提供婚姻終止時公平分配財產的制度保障,是現行制度下最具彈性與保障的財產制度選項。
法定財產係目前最常見之夫妻財產制,且為最方便之夫妻財產制,並不需要具備書面契約或登記,只要夫妻雙方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即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便當然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之特點在於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即夫妻結婚時所有之財產;與婚後財產:即夫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並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以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及明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對象之範圍。又所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係指夫或妻之一方死亡、離婚、改用其他財產制及婚姻撤銷等情形,基於權利得自由處分之概念,故許夫妻得自由約定有關剩餘財產分配之方法,夫妻未協議分配時,始平均分配之。惟在未協議分配之情況下,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中一方之分配額。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
(相關法條=民法第1017條=民法第1023條=民法第1018條=民法第1018-1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30-2條=民法第103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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