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婚前付了頭期款買預售屋,婚後才付清貸款並過戶,那這個房子是婚前財産還是婚後財産?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17條的制度設計,是在保障婚姻中雙方的財產獨立與清楚歸屬,也強調公平原則下的財產分配機制。透過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區分,以及孳息、共有推定的規定,讓夫妻在婚姻中的財產權益能夠受到適當保護與分配。同時,也鼓勵夫妻透過契約明確約定財產制度,並可藉由法院登記分別財產制,以符合法律保障下的自我選擇與風險規避。在面對離婚、繼承等人生轉折時,這樣的制度設計才能真正發揮其保障功能,讓法律不只是冷冰冰的規定,而是實際能守護家庭財產秩序的重要工具。
律師回答:
依我國民法第1017條的規定,夫妻之財產原則上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兩者皆由夫妻各自所有。婚前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開始之前已經擁有的財產,而婚後財產則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如果某項財產無法舉證說明是婚前或婚後取得,法律上推定為婚後財產;若連是誰所有都無法證明,則會推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除此之外,婚前財產於婚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孳息或利潤,也一律視為婚後財產,這是基於雙方在婚後共同生活與經營的原則所作出的法定安排。至於夫妻若曾以契約訂定其他夫妻財產制(如分別財產制),之後改採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仍被視為婚前財產。
實務上,區分財產是婚前還是婚後,其主要目的在於當婚姻關係因為離婚或一方死亡而消滅時,是否需要對該財產進行剩餘財產的分配。民法第1030-1條明定,婚姻關係消滅時,應計算婚後財產的剩餘部分並進行平均分配。換句話說,婚後財產若扣除婚姻期間的負債後仍為正值,應分配給雙方平均享有,而婚前財產則無需納入分配的範圍。
舉例來說,如果丈夫在婚前購買一間房子並於婚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那麼該房產就屬於他的婚前財產,無須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拿出來分配。然而若該房屋在婚後才辦理過戶登記,則會被推定為婚後財產,除非丈夫能證明房款是以婚前個人資金購得,否則即屬於需分配的婚後財產。
然而即使房屋本身屬於婚前財產,若妻子在婚姻期間實際有協助償還房貸,這筆支出就會構成妻子對丈夫的一項請求權,即償還協助償付之金額,性質上為債權債務關係,不論房屋是否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丈夫皆應返還妻子已支付的部分。同樣的,若該房屋確屬婚後財產,但在離婚協議或判決中決定由妻子取得所有權,那麼丈夫先前已支付的購屋金額,例如首期100萬元,也不會自動歸零,而是成為妻子對丈夫所應返還的債務,法院將視具體情況計算彼此的財產份額及債權債務。
在婚姻中財產的認定與計算向來是爭議重點之一,許多夫妻離婚時爭執不休的原因也往往與財產歸屬有關。因此若夫妻雙方想要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糾紛,其實可以考慮在結婚時或婚姻存續中,雙方共同到法院辦理「分別財產制」的登記。
依民法規定,夫妻可藉由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度,分別財產制就是其中一種選擇。辦理此登記後,夫妻雙方的財產從此分別管理與使用,不論是婚前或婚後取得財產,皆由名下登記人單獨享有與負擔權利義務,彼此不再共有或平均分配,從而杜絕許多因財產不清導致的紛爭。
然而,在分別財產制下也並非萬事皆能劃分得一清二楚,實務上仍可能因共同經營、協助出資或以配偶名義持有財產而產生訴訟。因此,建議在重要財產如不動產、車輛、投資項目等的處理上,能有明確的資金來源記錄與契約說明,例如清楚寫明出資比例、所有權人、約定用途等,未來若有爭議時能作為證據之用。
總結來說,民法第1017條的制度設計,是在保障婚姻中雙方的財產獨立與清楚歸屬,也強調公平原則下的財產分配機制。透過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區分,以及孳息、共有推定的規定,讓夫妻在婚姻中的財產權益能夠受到適當保護與分配。同時,也鼓勵夫妻透過契約明確約定財產制度,並可藉由法院登記分別財產制,以符合法律保障下的自我選擇與風險規避。在面對離婚、繼承等人生轉折時,這樣的制度設計才能真正發揮其保障功能,讓法律不只是冷冰冰的規定,而是實際能守護家庭財產秩序的重要工具。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
(相關法條=民法第1017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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