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登記在婚前就登託,後續貸款卻是婚後慢慢繳掉的,離婚另一半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嗎?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針對「婚後清償婚前債務」的情形,民法第1030條之2規定得更為明確,夫妻之一方若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除非該筆支出已由配偶補償,否則在婚姻結束後,應將清償金額分別列入剩餘財產或債務中納入計算。
律師回答:
在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律制度下,若夫妻未以書面約定財產制度,便適用「法定財產制」,此一制度不僅反映現代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價值,也兼顧婚姻中各種角色分工下的公平原則。法定財產制的核心,是夫妻於婚姻關係中所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各自負責債務。
然而,在婚姻關係消滅時,若一方在婚後財產積累遠多於另一方,基於家庭共同生活與相互協力的理念,法律即設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使財產較少的一方得以分享雙方財產增值的成果,達成公平分配。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或一方死亡,夫妻雙方應先將各自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計算其「剩餘財產」,如雙方有差額者,應將此差額平均分配予財產較少的一方。舉例來說,若丈夫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尚餘一千萬元,而妻子僅剩二百萬元,差額為八百萬元,妻子可請求四百萬元作為分配金額。
但須注意,繼承取得的財產、贈與及慰撫金不列入婚後財產範圍,不納入分配標的,因其與婚姻生活協力無實質關聯。法律亦考量公平性,若一方對婚姻完全無貢獻或存重大情節者,法院可依職權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並應綜合考量婚姻期間之家務勞動、子女照顧、生活協力、分居時間、財產取得時間及經濟能力等因素。
此規範兼顧個人貢獻與家庭合作的實際狀況,強化婚姻制度的公平與尊重。而針對「婚後清償婚前債務」的情形,民法第1030條之2規定得更為明確,夫妻之一方若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除非該筆支出已由配偶補償,否則在婚姻結束後,應將清償金額分別列入剩餘財產或債務中納入計算。
舉例來說,若丈夫婚前購屋貸款尚未還清,而婚後以夫妻共同收入或妻子收入來支付貸款,則該部分清償金額依法應計入丈夫的婚後財產,用以計算分配差額,妻子可就此部分提出金錢請求。也就是說,妻子無法請求「分房子」,但可就「用婚後金錢幫丈夫清償的房貸」部分主張金錢補償。
因此,民間常見的疑問如「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丈夫名下,婚後夫妻一同還貸,離婚時太太可否分房子」的問題,若從所有權來看,房子屬於登記人即丈夫所有,原則上太太無權分房,但若婚後共同清償房貸,即可依1030條之2主張返還部分房貸金額作為婚後財產分配,重點在於金錢的還款行為,而非房屋本體價值。同樣情形,若角色對調,妻子婚前購屋登記在其名下,婚後由夫妻共同收入還貸,則丈夫亦得依同樣法律依提出請求。
此項制度設計,在本質上並非將所有財產「平分」,而是針對婚後財產積累進行衡量與補償,反映婚姻期間家庭勞務與經濟貢獻的整體性。因此,法律上強調,請求權人應於知悉有差額存在之日起二年內提出,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五年內提出,否則將因時效消滅而喪失請求權,故當婚姻進入終止階段時,應妥善保存財產相關憑證與還款資料,便於未來依法主張權益。
最後,從立法背景來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制度源於性別平權的理念,我國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法導入德國、瑞士先進法制,目的在於打破傳統財產所有權歸男方、女方家庭勞務不被計算之不公平現象,將婚姻關係中家務勞動與經濟活動視為同等貢獻,使婚姻解消時能夠合理補償,使經濟弱勢配偶有基本生活保障,這也是現代民法推動平等與公平的重要里程碑。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相關法條=民法103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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