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要怎麼寫?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協議書雖然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內容,但實務上建議依上述十項內容詳細規劃,並於簽署後視需求進行公證,使其具備強制執行力,保障雙方與子女權益不受侵害。妥善規劃的離婚協議不僅能減少未來訴訟爭端,更能協助雙方理性結束婚姻,維持彼此基本尊重,對未來人生與子女成長均為正面助力。
律師回答:
離婚協議書的撰寫,在法律程序中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雖然現行民法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具體內容並無強制規定,但為避免日後產生紛爭或糾葛,建議在協議書中詳細載明雙方約定之各項事項,涵蓋離婚意願、子女照顧安排、財產處理、扶養與贍養義務等具體條款,並由兩位以上證人見證與簽署,方能確保其法律效力與執行力。一般而言,完整的離婚協議書通常包括下列十大項內容,應詳實且具體記載。
首先,當事人基本資料是協議書的開端,應明確記載夫妻雙方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與戶籍地址等基本身份資訊,以利確認雙方當事人之真實身分與法律行為能力。
其次,協議書中須明確表示雙方合意離婚,例如常見用語為:「茲因雙方性格不合,難以共同生活,經協議同意解除婚姻關係,茲訂立本離婚協議書,以昭信守」。此處的文字不僅具象徵性,也為離婚程序建立明確基礎。
再則,是關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與親權安排。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規定,父母離婚時須就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進行約定,包含指定由何人單獨行使親權,或是否共同行使,如有多位子女也可個別約定不同監護安排。例如:「雙方育有二女,長女甲由母親監護,次女乙由父親監護」,或:「雙方同意共同行使親權,子女與母親同住」。此一條款應依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接續為探視安排之約定,即子女會面交往權的具體實行方式。即便一方取得監護權,另一方仍享有與子女互動之法定權利,故協議書應詳載探視的時間、頻率、地點、由誰接送、是否需陪同等具體規範,並建議涵蓋平日探視、寒暑假、生日、傳統節日(如春節、父親節、母親節等)之特殊安排,以避免未來引發爭議。
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則應明定金額、支付時間、方式(如匯款)、支付至何時(通常至子女年滿20歲或完成學業為止),亦可就教育費、醫療費、才藝或課後補習等費用是否另行分擔進行約定。例如:「父親每月於5日前以匯款方式支付子女扶養費新臺幣15,000元,至子女年滿20歲為止」,亦可約定依子女教育進展調整金額。
另外,為贍養費約定,若雙方一方經濟顯著弱勢或生活陷於困難,另一方可約定提供贍養費以維持其基本生活,並載明給付方式與年限。此項並非法定強制內容,但若有明文約定則具有契約拘束力。
又,夫妻財產分配,屬離婚協議中最常見且容易爭議的部分,建議具體載明各類財產的處理方式,包括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動產歸屬、銀行存款、投資資產、保險契約分配、債務承擔等。若採法定財產制,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1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進行計算與約定。例如:「夫妻婚後財產清算結果,甲方應支付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新臺幣200萬元,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一次清償」。
最後,則是證人簽名,依民法第1049條第2項規定,兩願離婚應有兩位以上成年人在場簽名見證,證人必須親自閱覽離婚協議書內容並於簽署頁簽名,為確保效力,建議同時記載其身份資料與聯絡方式。
為防範一方事後不履行離婚登記手續,協議書中應明文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具體時間與地點,例如:「雙方應於簽署本協議書當日起七日內,共同至○○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若未依約登記,可依協議主張違約責任。為簽署與日期,協議書完成後,雙方當事人應簽名並註明簽署日期,作為文件生效與法律關係起始之依據,也利於日後舉證與認定。
綜合以上,離婚協議書雖然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內容,但實務上建議依上述十項內容詳細規劃,並於簽署後視需求進行公證,使其具備強制執行力,保障雙方與子女權益不受侵害。妥善規劃的離婚協議不僅能減少未來訴訟爭端,更能協助雙方理性結束婚姻,維持彼此基本尊重,對未來人生與子女成長均為正面助力。
-家事-親屬-離婚-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離婚協議書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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