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辦法有性生活就能提出離婚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在現代婚姻中,育兒是一項長期且重大的責任,不僅牽涉到經濟基礎,也關係到生活方式與心理準備,因此雙方若對生育意願及方式有根本歧異,也可能造成婚姻無法持續的原因之一,尤其若一方長期拒絕生育,卻又未與另一方溝通,甚至於婚前隱瞞不孕或拒絕生育的真實意圖,對於懷抱家庭夢想的配偶而言,無疑是極大的心理打擊,長久下來恐導致婚姻名存實亡。應提醒的是,不論是以撤銷婚姻或裁判離婚作為途徑,在法律程序上均需要明確的證據,例如醫師診斷證明、夫妻間的訊息往來、生活事實證據等,方能協助法院判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若當事人遭遇類似情況,宜尋求律師協助,以利釐清法律權益與正確處理婚姻關係所衍生的相關爭議。婚姻原本是以情感為基礎的契約,但其法律層面則需符合法律規範,才能確保雙方權益獲得保障。
律師回答:
一對夫妻在結婚之後,妻子一直希望兩人能夠孕育下一代,建立完整的家庭,然而丈夫卻時常拒絕與妻子行房,讓妻子感到困惑與失落,長期下來導致雙方關係日益疏離。這樣的情況也讓人不禁思考,在民法當中,是否真有法律依據可以因為無性生活、性功能障礙而請求離婚或撤銷婚姻?
實際上,依我國民法目前規定,確實並未明文將「無性生活」列為請求離婚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性功能障礙卻是在婚姻撤銷的規定中被明確提及。
依民法第995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此處所謂「不能人道」,指的即是性功能方面有明顯障礙或無法完成夫妻間正常性生活,並且此障礙必須是醫師經專業診斷後認定為無法治癒的情況,才符合此法條所稱「不能治」的要件。換句話說,如果性功能障礙僅是暫時性或可藉由醫療手段恢復者,則並不構成請求撤銷婚姻的正當理由。
法院對於是否屬於「不能人道而不能治」的判斷標準,極為嚴謹,除須有醫學證明之外,還必須確定這樣的情況確實影響到雙方婚姻生活的基礎。而若性功能障礙未達無法治療之程度,雖不足以構成撤銷婚姻之理由,仍可視具體情況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定之裁判離婚原因。 依該條規定,夫妻一方若有重婚、通姦、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有不治之惡疾或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或被判刑等情形之一時,另一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另於第1052條第二項也補充規定,若有前述法定事由以外的「重大事由」,致使婚姻難以維持者,亦得提出離婚請求。至於何謂「重大事由」,在實務上認定的標準是:婚姻關係是否已無法繼續維持,是否因為一方的行為使得婚姻基礎完全破裂,而沒有回復的可能。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雙方婚姻過程的互動、有無信任基礎、是否有共同生活實質內容,以及當事人是否盡到配偶之義務等因素加以判斷。
若丈夫長期拒絕與妻子發生性生活,又無誠意面對與治療相關問題,使婚姻缺乏基本的親密與交流,也可能被視為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之一。因此,雖無性生活本身未列為離婚的明文理由,但若其背後隱含欺瞞、逃避、漠視婚姻責任等行為,仍有可能構成裁判離婚的正當基礎。至於子女的議題,更是婚姻生活中一項重大的課題,是否生養子女,應該是夫妻雙方經過充分溝通與共同決定後的結果,而不是由其中一方單方面決定。
在現代婚姻中,育兒是一項長期且重大的責任,不僅牽涉到經濟基礎,也關係到生活方式與心理準備,因此雙方若對生育意願及方式有根本歧異,也可能造成婚姻無法持續的原因之一,尤其若一方長期拒絕生育,卻又未與另一方溝通,甚至於婚前隱瞞不孕或拒絕生育的真實意圖,對於懷抱家庭夢想的配偶而言,無疑是極大的心理打擊,長久下來恐導致婚姻名存實亡。
最後,應提醒的是,不論是以撤銷婚姻或裁判離婚作為途徑,在法律程序上均需要明確的證據,例如醫師診斷證明、夫妻間的訊息往來、生活事實證據等,方能協助法院判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若當事人遭遇類似情況,宜尋求律師協助,以利釐清法律權益與正確處理婚姻關係所衍生的相關爭議。婚姻原本是以情感為基礎的契約,但其法律層面則需符合法律規範,才能確保雙方權益獲得保障。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995條=民法第1052條)
瀏覽次數: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