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家暴、外遇或是常見的分居久沒感情,這些目前已是大多離婚訴訟常見的案件。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遭遇家庭暴力時的沉默與容忍,往往只會助長施暴者的氣焰,使其持續加害甚至變本加厲。被害人若能摒棄「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勇敢求助於警察、社會局、法院等相關機關,方能透過制度力量終止暴力循環。現行制度下,家庭暴力受害人除可申請保護令外,亦有機會獲得法律援助、心理諮商、緊急庇護與生活扶助等多元支援資源,協助其走出受暴陰影並重新安置生活。社會各界亦應加強對家暴議題之認識與敏感度,建立更友善的支持網絡,使受害者不再孤立無援,共同營造一個安全、尊重與沒有暴力的家庭與社會。
律師回答:
現今社會中,家庭暴力、外遇問題,或因分居久感情淡薄所導致的婚姻破裂,已成為離婚訴訟中最常見的情形。隨著現代人對於婚姻自主性的重視,分居成為不少夫妻處理婚姻困境的選擇之一。所謂分居,是指夫妻在維持婚姻法律關係的前提下,雙方在最低限度地遵守伴侶義務的同時,選擇保持適度距離,過著各自獨立的生活方式。
分居本質上是一種事實狀態,並非法律所明文規範的制度,因此儘管夫妻可以協議並以書面方式訂立分居契約書,但由於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則保障,實務上仍容易因雙方對分居的理解與期待存在落差,最終導致關係惡化或衍生進一步的法律爭端。尤其當一方認為分居只是暫時性措施,而另一方則視為邁向離婚的過渡期,彼此之間若缺乏清楚溝通與一致共識,往往更容易產生誤解與衝突。
從法律角度來看,分居本身並非民法第1052條所列的法定離婚事由,因此即使夫妻雙方已分居多年,仍不足以單獨構成提起離婚訴訟的依據。在司法實務上,法官對於分居的時間長短通常只會作為輔助性的參考因素,真正關鍵仍在於造成分居的原因,以及該原因是否足以認定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無法維持。因此,如當事人希望透過訴訟方式離婚,仍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因外遇、家暴、重大感情破裂等因素導致婚姻無從挽回,法院才有可能據此判准離婚。
在各種造成分居與離婚的因素中,家庭暴力是最為嚴重的一項,不僅傷害被害人的身體與心理,更對整個家庭結構造成毀滅性打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肢體暴力、強迫行為、語言侮辱、精神虐待等,皆屬家庭暴力範疇。一旦遇到家暴情況,被害人應即時求助,並可依法申請保護令以確保人身安全。保護令主要分為三種類型,分別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適用於當被害人面臨迫切危險的情況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方式提出聲請,即使在夜間或休息日亦可適用,法院可在四小時內核發,提供即時保護。
暫時保護令則是法院於審理通常保護令前,先行依聲請核發,以防止施暴行為持續或擴大,其效力自核發時起生效,至法院對通常保護令作出裁定或聲請人撤回時失效。通常保護令則屬於一般情況下的主要保護手段,有效期間為一年以內,自核發時起生效,期間屆滿前可依當事人聲請予以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亦為一年以內;若法院另為其他裁判,原保護令即失其效力。
保護令之功能,係為維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人身安全與基本權益,藉由法律命令制止相對人繼續施暴或干擾,進而協助被害人穩定生活與重新建立安全的家庭或個人環境。實務上,保護令可涵蓋多項內容,如禁止騷擾、接近、聯絡,命令加害人搬離住所,或限縮其在特定距離內不得出現等,必要時甚至可限制其接近子女或就學場所,以全面維護被害人的生活安全。
值得強調的是,遭遇家庭暴力時的沉默與容忍,往往只會助長施暴者的氣焰,使其持續加害甚至變本加厲。被害人若能摒棄「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勇敢求助於警察、社會局、法院等相關機關,方能透過制度力量終止暴力循環。現行制度下,家庭暴力受害人除可申請保護令外,亦有機會獲得法律援助、心理諮商、緊急庇護與生活扶助等多元支援資源,協助其走出受暴陰影並重新安置生活。社會各界亦應加強對家暴議題之認識與敏感度,建立更友善的支持網絡,使受害者不再孤立無援,共同營造一個安全、尊重與沒有暴力的家庭與社會。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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