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因損害/離婚賠償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若配偶因外遇而導致離婚,無過失的一方可以同時依民法第195條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亦可依第1056條身分法上離婚所生的實質損害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而這兩者是分開獨立的請求權,不論事實基礎是否相同,都不會被合併或視為重複。法律設計這樣的制度,主要是為在保護婚姻制度的同時,也讓無過失的一方在遭逢婚姻破裂時,能依法獲得合理的補償與救濟,以維護基本的社會正義與當事人之公平權益。

律師回答:

離婚損害是指因裁判離婚所直接產生的損害賠償,這是一種身分法上特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成立的前提,是必須經由法院判決離婚,且請求賠償的一方在整個離婚程序中並無過失。
與此不同的,是所謂的「離因損害」,即是指造成婚姻破裂、進而引起離婚的那個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離因損害可以發生在離婚判決前,甚至在婚姻存續中即已發生並可依法請求賠償,這兩種損害雖然常見於相同事實基礎(例如通姦)之下,但在法律上有明確的區別,其法律性質、構成要件及損害內容皆不相同。
依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指出,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兩者並無請求權競合之情形,即使基於同一事實,也應當分別請求,前者基於侵權行為構成,後者基於身分變動之結果。
舉例而言,假設一方因配偶外遇而選擇離婚,該配偶的通姦行為本身已構成侵權,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這部分是離因損害。若後續法院裁定離婚成立,無過失的一方還可以基於因離婚所產生的財產損失或生活地位改變等實質損害,再提出離婚損害的賠償請求。這樣一來,被害人就可以在法律上針對同一離婚事件中的兩個不同面向,分別向對方主張賠償。
此外,應特別注意離婚損害請求權的對象,僅限於自己的配偶,而侵害配偶權則可對外遇對象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即使同樣源自於配偶的外遇行為,向外遇對象請求的是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向配偶本人則可以請求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兩者的構成要件與證明標準雖各自不同,卻可以同時成立,各自獨立存在而不互相排斥。
必須提醒的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損害賠償案件時,會依雙方婚姻期間的經濟狀況、生活方式、婚姻關係存續的時間長短、離婚對當事人生活所造成的實質影響等情節綜合評估損害額度。
因此,若主張離婚損害的一方能夠具體證明因離婚而喪失生活依靠、社會地位動搖或經濟條件大幅惡化等情形,則法院較可能支持其請求。相對地,如果離婚對其生活影響甚微,甚至生活條件有所改善,那麼離婚損害賠償的金額也可能會較低或遭法院駁回。
另一方面,在探討相關議題時,切勿將個人情感誤認為法律立場,例如認為婚姻中不被愛的一方才是所謂的「第三者」。法律僅認定婚姻關係中的權利義務,不會干涉感情狀態。法院處理損害賠償時,依據的是當事人在婚姻關係中是否受到法律上的損害,例如配偶是否違反忠誠義務、是否實際造成對方名譽或生活上的損害,而不是基於雙方是否情投意合或誰比較可憐等主觀認定。
簡而言之,若配偶因外遇而導致離婚,無過失的一方可以同時依民法第195條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亦可依第1056條身分法上離婚所生的實質損害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而這兩者是分開獨立的請求權,不論事實基礎是否相同,都不會被合併或視為重複。法律設計這樣的制度,主要是為在保護婚姻制度的同時,也讓無過失的一方在遭逢婚姻破裂時,能依法獲得合理的補償與救濟,以維護基本的社會正義與當事人之公平權益。

-家事-親屬-離婚-離因損害-離婚賠償

(相關法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0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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