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免除扶養義務並非簡單事,但在有具體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例如父母長期棄養、家暴、濫用家庭資源或重大人格侵害等,法院仍會秉持公平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酌情作出裁定。對於從小被遺棄、傷害的子女來說,這也是法律提供的一道救濟途徑,不應諱言,也不應姑息。若有符合條件者,應勇於透過法律途徑爭取自己的正當權益。

律師回答:

 當子女成年後,依法原本須對父母負起扶養義務,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若父母過去長期怠忽親職、從未給予子女適當照顧或甚至造成子女身心傷害,法院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裁定免除子女對其扶養義務,而不是一律要求子女無條件供養父母。
 
實務上常見的免除扶養義務情形,通常會涉及父母未曾盡過撫育之責,甚至反過來對子女造成損害,以下列舉幾個真實案例以供理解。
 
第一種常見情況是「自幼離家,對兒女不聞不問」,例如某案中,法官傳喚聲請人的姊姊到庭作證,其姊表示父親在她們還小的時候便離家,從未給付過扶養費用,也未關心過生活起居。離家前父親收入不穩,即便有些微收入也是自己使用,從不給家用,偶爾回家還向母親索錢,從未主動負起父親的責任,導致子女完全由母親扶養長大。這樣長年疏離又未盡親職之行為,已可構成法院免除扶養義務的依據。
 
第二種情況則是「長期賭博或揮霍,未盡家庭責任」,例如某案中,法官傳喚聲請人的母親到庭作證,母親表示其前配偶(即被告)長期從事苦力活,工作不穩、收入不固定,不僅不負擔家庭開銷,還沉迷賭博,甚至借高利貸,造成家庭財務困難。母親表示,小孩從小皆由她一手撫養,生活費用多由她賺取,小孩長大後還得靠打工補貼家計。法院認為,父親從未盡撫育之責,且行為對家庭經濟造成損害,構成重大理由,足以裁定免除子女對其的扶養義務。
 
第三種情況則涉及「暴力對待、精神侮辱」,如另一案例中,聲請人提出父親不僅未曾履行扶養義務,還經常辱罵、毆打甚至綑綁子女,法院調查後認定,父親長年對子女施加暴力,對其身心造成重大傷害,且未有正當理由不履行扶養義務,顯已構成對子女的身心侵害。法院認為,如此父親不僅未盡為人父之責,甚至嚴重違反道德與法律義務,若仍強迫子女承擔扶養義務,實屬不公,故裁定免除扶養。
 
以上案例顯示,法院在審理免除扶養義務案件時,會著重於父母是否曾盡親職責任、對子女是否造成實質傷害、雙方關係是否長期疏離等實質事實。實務上,聲請人常透過傳喚手足或母親等親人到庭作證,以證明父母過往之疏忽與傷害,亦可提出曾經對父母聲請扶養費卻強制執行未果之債權憑證,作為父母未履行親職的佐證。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就算父母行蹤不明或曾簽署過「不要求子女扶養」的切結書,法律上仍不當作當然免責,除非經由法院正式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因此,子女仍須依程序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才能合法地解除法律上對父母的扶養責任。
 
法院會依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構成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中之「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為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等情事。
 
總結來說,免除扶養義務並非簡單事,但在有具體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例如父母長期棄養、家暴、濫用家庭資源或重大人格侵害等,法院仍會秉持公平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酌情作出裁定。對於從小被遺棄、傷害的子女來說,這也是法律提供的一道救濟途徑,不應諱言,也不應姑息。若有符合條件者,應勇於透過法律途徑爭取自己的正當權益。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義務減免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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