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扶養父母,未盡扶養義務,如何請求扶養?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父母若遭遇子女不願履行扶養責任的情形,可以依據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及第1117條等規定,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扶養,且該扶養權利具有公益性,不能因受扶養者未表達或曾經「放棄」而自然消失。法律並不會因家庭成員關係冷漠或疏離而剝奪長者的生活保障,反而設有明確規定來保護其基本權益。因此若有此情形發生,應及早諮詢律師或申請法律扶助,以積極手段保障自己老年的生存權與尊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法體系中,子女對父母依法負有扶養義務,當子女未履行該義務時,父母是可以依法提起請求扶養的民事訴訟來保障自己的權益。這種法律制度的設計,既體現倫理與社會道德的要求,也確保高齡長者在晚年仍能維持基本生活。
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之間相互負有扶養義務,這意味著父母對子女、子女對父母都需在對方無法自理生活或有經濟困難時提供扶助。不僅如此,同條文也明文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若同居者,其相互間亦負有扶養義務,此外兄弟姊妹間與家長家屬間亦互負扶養責任。這些法條明示家庭成員間在生活困難時所應承擔的基本義務。
而對於扶養義務者的先後順序,民法第1115條亦有明文,當中規定負有扶養義務者應依下列順序履行: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二、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屬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則以親等近者為先。若多位扶養義務人親等相同,則應依各自的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因此,如果有多名子女,原則上要視其各自經濟能力而分攤父母之扶養責任,並非其中某一人就應負擔全部扶養費用。
再者,民法第1116-1條補充指出,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該義務之履行順序視同直系血親卑親屬,享有受扶養之權利的順序則與直系血親尊親屬相同,進一步明確夫妻在扶養法律關係中的地位。
扶養義務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成立。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也就是說,扶養義務的發生,必須建立在受扶養者有經濟困難或身心狀況無法自理之基礎上。不過這項限制不適用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也就是說,父母縱使尚有謀生能力,只要年邁或生活無著,也可請求子女扶養。
若子女等有扶養義務者實際上未盡扶養責任,父母或其他符合條件之受扶養者可依法提出民事訴訟,向法院請求扶養費的給付。實務上,若經濟能力不足、無力聘請律師者,亦可向地方法院的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由律師代為撰寫訴狀並出庭。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如子女仍拒絕履行義務,則可依法進行強制執行,例如查封其薪資、銀行帳戶或其他財產,確保長者生活無虞。
在此需特別提醒,刑法第294條中雖有「遺棄罪」的規定,針對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可處刑責,但該條文係處理極端情況,例如完全置父母不顧導致其生活陷入困境,並非所有未扶養父母者均構成刑事責任。因此,一般而言,扶養義務未履行應透過民法途徑進行請求與救濟,而非逕以刑事手段處理。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要件-受扶養權利-父母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5條=民法第1116-1條=民法第1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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