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對父母扶養義務減免如何適用?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子女對父母的扶養責任,並非一律絕對,而是建立在雙方過往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公平的基礎之上。倘若父母長期疏忽照顧甚至加害子女,依法子女可聲請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責任。不過,實務上審查嚴謹,建議若有此類困擾,可先行蒐集資料並諮詢律師,待有具體事件發生時再正式提告,方能保障自身權益,也避免於情理與法律之間陷入兩難。父母若未善盡當年義務,年老後要取得子女扶養的資格,法律並不會無條件包容,子女有權選擇以理性方式訴諸法律,而不必背負不應承擔的道德壓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父親早年沈迷於賭場,經常不歸,母親也在孩子年幼時離家不顧,使得孩子與妹妹只能依靠親友接濟成長,這樣的成長背景對孩子心理與生活影響深遠。如今父親因中風無力自理,社會局依法律規定要求兒子履行扶養義務,兒子心中難免產生疑問:父母當年對自己不聞不問,如今卻要求我履行扶養,這樣有道理嗎?依照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確實牽涉到扶養義務是否絕對、是否有例外,以及子女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主張減輕甚至免除扶養責任。
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換句話說,父母有扶養子女的責任,子女也有反向扶養父母的義務。不過,這項義務並不是絕對的。民法第1118-1條明文指出,若父母對子女有某些行為,例如對子女、子女配偶或直系血親進行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不法侵害,或者未盡應有之扶養義務,子女得聲請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若情節重大,更可主張免除扶養義務。
舉例而言,父母在孩子幼年時從未盡過任何養育責任,甚至因離家出走,長期不聞不問,這樣的行為依法可能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在實務判例中也常見類似的情形,例如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就認定父母長年未履行扶養責任,情節重大,最終裁定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相對地,若父母曾盡一部分扶養義務,例如將子女扶養至十歲再離家,法院通常認為雖有疏忽,但不構成情節重大,多只酌予減輕義務,不至於完全免除(參見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04號)。
除了父母未盡扶養義務外,若子女因經濟條件有限,無力同時扶養自己與父母,法律上也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民法第1119條,扶養的程度應視負扶養義務者的身分與經濟能力定之,然而民法第1118條則明定,若扶養對象是直系尊親屬(例如父母),子女不得以自己無法維持生活為由,完全免除扶養義務,但可請求減輕義務。簡言之,即便子女經濟拮据,也不能完全拒絕扶養父母,只能在法院裁定下調降金額或方式。
那麼當子女真的覺得扶養父母「顯失公平」時,該如何主張呢?首先需要具備相當程度的證據,例如父母未盡扶養義務的事實,可以舉出兒時的生活狀況、親友證詞、社福機構介入的記錄、學校申請補助文件等;若有父母施暴紀錄,則可提出保護令、驗傷單或法院判決等。具體證據越詳實,法院認定情節重大的機會也會相對提高,進而可能裁定免除子女扶養義務。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對於「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這類聲請,有相當嚴格的審查標準。實務見解普遍認為,必須存在「即時有法律上確認利益」,才可以提起這類訴訟。例如社會局已向子女請求扶養義務、或有機構基於父親入住安養院費用向子女提起訴訟等情形,方屬適當時機。因此,若目前僅是社會局口頭或書面提醒,尚未發生具體訴訟爭議,不建議急於提告確認權利不存在,否則可能徒增訴訟成本與壓力。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要件-受扶養權利-父母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8條=民法第1118-1條=民法第1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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