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愛情褪色後 該如何保護自己?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保護令就像是一道防護罩,在有效期間內保護受害人,一旦加害人違反,即能以違反保護令罪追訴,甚至羈押屢次違反者,過去社會常以「法不入家門」為由消極面對家庭內部暴力,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精神正是要打破這種傳統思維,使法律介入所謂的家務事,保障家庭成員的安全與尊嚴,因此我們鼓勵受害人不要畏懼,不僅要時刻注意自身人身安全,也要勇敢收集證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於必要時向檢警單位提出告訴,以避免悲劇重演,透過法律制度與社會力量的雙重保護,才能真正為受害者打造一條脫離暴力、重獲新生的道路。
律師回答:
情殺與家庭暴力案件在短短兩週內頻繁發生,使人不禁思考,當感情褪色或雙方分離時,若其中一方無法理性面對,應如何防止暴力發生,弱勢的一方在法律上有哪些法條可以適時保護自己,這些問題的核心正涉及家庭暴力防治法,該法的制定與修正,正是為應對家庭暴力與親密關係暴力,使受害者能在法律的保護下免於進一步的傷害。
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因82年間震驚社會的鄧如雯殺夫案發生後,經過多年研議,於87年正式制定,並在歷經多次修正後,於104年完成最後一次重大修正,該法對家庭暴力的定義相當廣泛,所謂家庭暴力行為,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的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在法律適用範圍內,家庭成員的定義涵蓋配偶、前配偶、現(曾)有同居關係者、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以及現(曾)為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與旁系姻親。
此外,在104年修法時,法律進一步擴及這些人的未成年子女,因此過去針對同居人或前任配偶所生的未成年子女施暴,不在保護令適用範圍內,但新法修正後,未成年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皆可以依法聲請保護令,這項修法對於受暴兒童與少年而言無疑是一項重大保障,使他們能在法律的庇護下免於暴力傷害。
此外,104年修法時增訂第63條之1,明定若被害人年滿16歲且與加害人有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而遭受暴力對待時,亦得聲請保護令,此修法的重要性在於,不僅針對傳統家庭暴力情境,亦涵蓋親密關係暴力,例如同居、戀愛關係、分手後的報復行為等,讓受害者即使在關係結束後仍可依法保障自身安全,避免因愛生恨的悲劇發生。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存在,正是為提供受害者即時且有效的法律保護,防止加害人持續施暴,當受害者意識到自身可能處於危險之中,應主動尋求法律協助,透過聲請保護令、報警或尋求社會資源,確保人身安全,在感情破裂或衝突時,理性溝通與和平分手才是正道。
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社會大眾也應改變觀念,不再將家庭暴力或親密關係中的暴力視為單純的家務事,而應透過法律途徑預防悲劇,唯有藉由法律的完善與社會意識的提升,才能真正遏止情殺與家庭暴力案件的發生,保障每一位受害者的生命安全與基本人權。
保護令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極為重要的保護機制,只要是屬於家庭成員的被害人,或是與加害人有親密關係且遭受暴力者,皆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若認為有家庭暴力的事實且有必要,即可核發保護令。
簡單來說,保護令就是法院發出的一項命令,要求加害人遵守,保護令的內容包括多種命令,例如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禁止騷擾、跟蹤、通訊等行為,命令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所,或限制加害人不得接近被害人工作場所、學校等特定地點一定距離,這些都是法院可核發的保護內容。
保護令在一定期間內有效存在,若情況緊急,例如受害人遭受重大侵害且急需保護時,法院可迅速核發緊急或暫時保護令,並且在核發後持續有效,直至法院就通常保護令作出決定,通常保護令一次效期最長為兩年,若屆滿後受害人仍有保護必要,可檢具新事證再度聲請延長。
若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加害人明知有保護令存在卻故意違反命令內容,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且若期間內多次違反,只要被害人勇於報案,檢察官可以基於加害人有再犯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以防止加害人再度侵害。
保護令就像是一道防護罩,在有效期間內保護受害人,一旦加害人違反,即能以違反保護令罪追訴,甚至羈押屢次違反者,過去社會常以「法不入家門」為由消極面對家庭內部暴力,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精神正是要打破這種傳統思維,使法律介入所謂的家務事,保障家庭成員的安全與尊嚴,因此我們鼓勵受害人不要畏懼,不僅要時刻注意自身人身安全,也要勇敢收集證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於必要時向檢警單位提出告訴,以避免悲劇重演,透過法律制度與社會力量的雙重保護,才能真正為受害者打造一條脫離暴力、重獲新生的道路。
-家事-親屬-家庭暴力-家暴-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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