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保護令的種類及聲請方式是什麼?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家庭暴力防治是一場需要社會共同參與的戰役,只有政府、民間單位、鄰里互助與受害人本身積極行動,才能真正降低家暴案件的發生率,讓每個人都能在安全、尊重且無恐懼的環境中生活。

律師回答:

家暴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行為,這類新聞經常出現在媒體上,然而一般人可能不知道,平均每天至少都會有類似的案件發生,這顯示家暴問題的普遍性與嚴重性。當民眾遇到這種情況時,最常提出的疑問就是該如何聲請保護令,事實上,最基本的步驟是持驗傷單前往警局聲請,後續會有專責人員協助處理相關程序。
 
關於保護令的種類與聲請方式,首先要理解何謂保護令,保護令是一種法律措施,目的是保護家暴被害人免於再次遭受傷害,它可以命令加害人離開住居所、限制接近被害人,或離開被害人的生活環境,進而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生活安寧。
 
保護令依性質可分為三種,分別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
 
首先,通常保護令的申請人可以是被害人本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經過法院審理程序後核發,其效期最長為一年,若需要延長,應在失效前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期間同樣以一年為上限。
 
第二種是暫時保護令,申請人同樣可以是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採書面申請,但暫時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直接核發,效力自核發時即生效,並在法院終結審理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效。
 
第三種是緊急保護令,與前兩種不同的是,緊急保護令的申請限於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不僅可以以書面申請,也可透過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方式於日夜間、休息日隨時申請,法院接獲後,須依據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陳述,若認為被害人確有急迫危險,應於四小時內核發書面保護令,效期與暫時保護令相同,自核發時起生效,並在法院審理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效。
 
當事人若希望自行聲請保護令,首先需做好蒐證工作,因民事保護令需限制他人行動與權利,證據的蒐集成為聲請成功的關鍵,具體可作為證據的資料包括受理家庭暴力暨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表、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處理調查表、驗傷診斷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據,如證人證詞、錄音紀錄或求助紀錄等,蒐集好證據後,當事人需填寫民事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的聲請書狀。
 
雖然法院有制式範本,但當事人並非必須使用制式格式,只要書面資料記載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所列事項,即符合要件,聲請時需附上證據資料與聲請書狀,並至法院辦理。
 
法院地點可選擇受害人住居所、加害人住居所或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若受害人因逃避家暴搬遷到異地。例如原本住在台中,後逃到台北,也可以到台北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此外各縣市設有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及警察單位,也能協助聲請保護令。
 
聲請保護令是一項重要的自我保護行動,然而家暴問題的防治不能僅靠受害人自己,維護每個人的安全是全體社會的責任,因此周遭鄰里若發現疑似家暴情況,應該「雞婆」一點,主動協助受害者尋求幫助,例如協助報警或轉介相關單位,切勿因為覺得家務事不便插手而漠視,否則可能導致受害者因持續遭受暴力而陷入更嚴重的危險。
 
家庭暴力防治是一場需要社會共同參與的戰役,只有政府、民間單位、鄰里互助與受害人本身積極行動,才能真正降低家暴案件的發生率,讓每個人都能在安全、尊重且無恐懼的環境中生活。

-家事-親屬-家庭暴力-家暴-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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