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症患者所可能面對的法律問題應如何解決?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家屬如發現患者已遭利用、涉及不當契約簽署、非法金錢轉移等,也可主張其法律行為應屬無效,或經聲請後撤銷,使財產得以回復保全。綜上,面對失智症親人逐漸喪失判斷能力的過程,除醫療照護外,更應積極採取法律措施,包括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設立信託或預告登記,以確保其人身安全與財產權益能長久獲得保護,同時避免家庭日後為繼承、負債或契約糾紛引發爭議。如對程序或適用情況不清楚,應諮詢律師或家庭法院,以獲得最適切的法律協助。
律師回答:
當失智症患者因認知或判斷能力減退,而可能無法妥善處理財產或應對生活中重要法律事務時,為保護其權益與生活安全,家屬可依民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1的規定,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監護宣告適用於已無行為能力之人,即完全無法辨識自己行為後果者,由法院裁定後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所有法律行為皆須由監護人代為處理。輔助宣告則是針對判斷能力部分減損者,經法院裁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雖可處理日常生活事務,但須在輔助人同意下才能有效進行重大法律行為,如擔任公司負責人、從事訴訟、財產買賣、信託、繼承分割、保證、贈與等。
此一制度目的在於保護其免於受騙、誤判或遭利用造成財產損失。聲請人可以是患者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同住一年內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並需附上診斷證明書。若法院認定其狀況未達監護宣告程度,仍可轉裁為輔助宣告,從而提供法律行為上的協助。依民法第15條之2規定,受輔助宣告人對於重要法律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始生效力,但純獲法律利益或日常生活所需不在此限。
若輔助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供同意,受輔助宣告人可逕向法院聲請許可,以保障其行為自由與權益。依民法第75條與第79條,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若未經允許進行契約、擔任人頭、借貸或處分財產等行為亦屬無效,有效保障其財產不被濫用。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雖同屬保護制度,但僅屬於程度的差異,前者屬全然無法處理法律事務,後者仍有部分能力需協助,法院會視個案程度裁量適當方式。為進一步保護失智症患者的財產權益,也可透過設立自益信託方式,將財產交由信任之人或信託機構管理,以自己為受益人,使財產運用及生活費用有所保障。
此類自益信託依據信託法第1條、第2條、第3條所設立,具彈性且可設條件限制資金運用範圍,避免誤用或被他人操作侵占。若其名下有不動產並有特定讓與規劃時,亦可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辦理預告登記,確保土地權益不被冒用或私自移轉。預告登記設立後,在未塗銷之前,登記名義人對該土地所為的處分,若與預告登記記載的請求權有牴觸,即屬無效,確保財產處分依失智症患者的真實意願進行。
此外,家屬如發現患者已遭利用、涉及不當契約簽署、非法金錢轉移等,也可主張其法律行為應屬無效,或經聲請後撤銷,使財產得以回復保全。綜上,面對失智症親人逐漸喪失判斷能力的過程,除醫療照護外,更應積極採取法律措施,包括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設立信託或預告登記,以確保其人身安全與財產權益能長久獲得保護,同時避免家庭日後為繼承、負債或契約糾紛引發爭議。如對程序或適用情況不清楚,應諮詢律師或家庭法院,以獲得最適切的法律協助。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身心障礙長輩-失智症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條=民法第75條=民法第79條=土地法第79-1條=信託法第1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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