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監護的監護人有什麼權利與義務?如何避免監護人濫權?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監護制度核心為保障失能者之最大利益,監護人肩負重大責任,不但需具備專業態度與法定義務意識,亦須接受法院監督,以防濫用職權損害受監護人之權益。監護制度不僅關乎法律代理,更是社會責任與倫理實踐的重要體現。若遇監護執行糾紛,應及早尋求法律協助,以確保受監護人權益之周延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意思表示或無法辨識意思表示效果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其做出監護宣告,並選任監護人以協助其處理法律事務。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執行生活照顧、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等事務。
依民法規定,監護人職務的執行有諸多限制,首先,所有行為皆應以受監護人的利益為前提,不得私用受監護人之財產;其次,若涉及處分或購置不動產,或將供受監護人居住之建築物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則須事前經法院許可方為有效;再者,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一般性投資,除非是購買如公債、中央銀行儲蓄券等低風險金融商品。
在實務上,監護人應依法院選定後兩個月內與指定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並報法院,在此之前僅得為必要管理行為。此外,監護人若因故意或過失造成受監護人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此為民法第1109條所明訂,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起算,最長不得逾五年。
若監護人違反其職責,受監護人之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法院得視具體情況撤換不適任之監護人並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暫代行使監護權。
例如若長子為父親之監護人,卻擅自處分其不動產、將資金挪用至股票投資或供自身花用,即明顯違反善良管理人義務,其他子女可據此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並在法院審理期間聲請暫時處分,禁止長子再任意處分父親財產。新監護人得要求前任監護人提出財產管理結算書,並依據不當使用所造成之損害向其主張損害賠償。
整體而言,監護制度核心為保障失能者之最大利益,監護人肩負重大責任,不但需具備專業態度與法定義務意識,亦須接受法院監督,以防濫用職權損害受監護人之權益。監護制度不僅關乎法律代理,更是社會責任與倫理實踐的重要體現。若遇監護執行糾紛,應及早尋求法律協助,以確保受監護人權益之周延保障。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監護宣告-監護人權利義務
(相關法條=民法第76條=民法第1109=民法第1111條=民法第1112條=民法第1113條)
瀏覽次數: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