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預防身心障礙者被詐騙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透過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不但能在法律上賦予必要的保護,也能在行政操作層面上有效阻止詐騙行為的進行,這是一項實質而溫柔的保障。家有身心障礙成員者,應及早考慮此項制度的應用,必要時也可尋求律師協助,使整體程序更為順利。與其事後追悔莫及,不如提早透過制度保障摯愛的家人,這才是真正的法律智慧與家庭責任。
律師回答:
在當今詐騙盛行的時代,幾乎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受害者,尤其是心智或精神能力較為薄弱的身心障礙者,更容易被有心人士利用,進而成為詐騙行為的「人頭」,例如被誘騙開設信用卡、擔任掛名公司負責人,甚至進行假結婚等,最終導致承擔高額債務的困境。
雖然在法律上身心障礙者若已成年,即與一般成年人具有相同的行為能力,其對外所為之法律行為原則上皆為有效,但實務上他們常常無法清楚理解所進行的法律行為可能引發的後果。依據民法規定,雖可於事後主張其行為為因詐欺、脅迫、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而可撤銷或無效,然而這些救濟方式皆屬被動,既難即時防範,也可能因錯失時機而難以挽回損害。
因此,若想從源頭阻止這類事件的發生,應採取「事前預防」的法律機制,其中最有效的方法便是向居住地的管轄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以建立對身心障礙者的法律保護體系。
依據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一旦法院核准監護宣告,該身心障礙者即視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或所受的任何法律行為均無效,必須由其監護人代為進行。
另一方面,依民法第15條之1規定,若身心障礙者雖未完全喪失意思表示能力,但其判斷能力顯有不足者,則法院可為「輔助宣告」。在輔助宣告制度下,該當事人若未經輔助人同意,即不得進行部分重大法律行為,包括財產處分、投資、擔保、重大契約的簽訂等,有效阻止被詐騙或濫用的可能性。
除法院裁定生效後會正式產生行為能力上的限制之外,相關行政機關如戶政事務所、地政機關及法院也會於其系統資料中註記該名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人之身份,以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姓名。
這意味著在任何可能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或財產行為中,受理機關都會第一時間警覺,拒絕該名人士進行單獨法律行為或要求輔助人同意,進而大幅降低詐騙成功的可能性。例如在戶籍異動、土地過戶、開立帳戶、保險契約簽署、醫療重大處置等場合,相關人員都能立即辨識對象為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者,從而採取必要程序限制其行為能力。
透過此種全面化、制度化的預防機制,可以為身心障礙者設立一道法律防線。事實上,過往因身心障礙者誤入詐騙陷阱後,家屬才發現問題並被迫進行後續救濟,過程不僅曠日費時,損害也已造成,往往還伴隨著長期的訴訟與心理壓力。
相較而言,事前經由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不但有助於避免類似情事重演,也可讓家屬更安心照顧與陪伴身障成員。因此,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不僅僅是一種法律工具,更是家屬為心智障礙成員建立保護屏障的責任展現與愛的實踐,它同時也代表著社會對弱勢者的人權保障,讓制度的力量成為防止詐騙與侵害的第一道防線。
總而言之,透過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不但能在法律上賦予必要的保護,也能在行政操作層面上有效阻止詐騙行為的進行,這是一項實質而溫柔的保障。家有身心障礙成員者,應及早考慮此項制度的應用,必要時也可尋求律師協助,使整體程序更為順利。與其事後追悔莫及,不如提早透過制度保障摯愛的家人,這才是真正的法律智慧與家庭責任。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監護輔助宣告意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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