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誰來照顧我?意定監護公證、費用、申請流程為何?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意定監護契約雖為私人合意,但其成立與生效必須符合法律明文規定,才能保障當事人將來在意識喪失時,其醫療、生活、財產等重要事項能交由信任之人代為處理。正因其與遺囑同樣具有重大法律與生活意義,民法對於契約的訂立、變更與撤回皆設有嚴謹程序。建議當事人在進行安排時,先行詳閱法條,並視情況尋求律師及公證人的專業協助。能夠在心智健全時預先做出選擇,才是真正對自己老後人生負責任的準備。意定監護不僅是一份契約,更是一項預防未來風險、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律工具。在現今高齡社會,提早認識並運用意定監護制度,才能真正實現「自己的監護人自己決定」,讓人生的最後一哩路,也能走得尊嚴、安全與安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意定監護制度的設立,讓人在意識清晰、行為能力尚健全時,即可預先規劃未來可能因失能、失智而無法處理自身事務時,由誰來擔任自己的監護人,並事先約定監護的內容、方式、權限與相關條件。這樣的安排不僅是對自我尊嚴的維護,更能有效避免將來家庭成員間因監護問題或財產爭執而產生衝突,進一步保障自己身心照顧與財產管理的完整性與安全性。
 
意定監護制度是近年因應高齡社會趨勢與實務需求而出現的重要制度創新。透過公證人所作成的意定監護契約,明確指定未來的監護人選,並具備法律效力。當本人將來因心智障礙、疾病等原因,經法院裁定需受監護宣告時,法院原則上將依契約內容指定受任人為監護人,不再以過去法定監護制度下,由法院從配偶、親屬或社福機構中挑選的方式為主。這不僅提升本人意願的實現,也讓監護人選更加符合實際需要與本人信任基礎。
 
在實務上,不乏因未事先訂立意定監護契約,而導致監護人選任充滿爭議的案例。舉例來說,有些長者雖有高額醫療險與資產準備,但因病喪失意思能力後,監護人卻因自身利益考量,安排最低標準的照護方式,導致本人無法享有應有的醫療與生活品質。若當事人於早年即設定意定監護契約,選定信任之人為監護人並明訂照護標準,即可避免類似情形發生。
 
值得注意的是,監護宣告一經法院裁定,受監護人即視為無行為能力人,無法再有效處理財產或簽署文件,屆時即便有家人聲稱理解當事人想法,也難以確保是本人真意。因此,在法律允許下,提早完成監護人指定與契約約定,是現代人應有的法律風險規劃觀念。就如同事先立下遺囑規劃財產傳承一樣,意定監護是對未來人生階段所做的負責任安排。
 
意定監護契約一旦公證完成,於本人日後被法院裁定監護宣告時即生效。契約可包括醫療決策、生活照顧、財產管理、重大行為是否需法院許可等範疇,內容可依個人需求彈性設計,並可載明是否給付報酬、是否同意以本人財產投資等。若本人或受任人事後想撤回契約,在未受監護宣告前仍可進行,只需依程序重新經公證即可。
 
民法第14條規定,監護宣告可由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親屬、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聲請。這表示,除傳統家人外,若有意定監護契約存在,法院應優先依約處理,有效避免爭產、監護人選不當等風險。
 
監護宣告的效力-什麼是意定監護?自己的監護人自己決定
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民法上屬於無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擔任其法定代理人。法院處理監護宣告事件時,只會去認定是不是已經達到受監護宣告的標準,不會再另做調查判斷由誰來監護。
 
「意定監護」是一項針對個人未來可能喪失行為能力時的事前安排制度,讓人在心智健全、仍具完全意思表示能力的時候,就能先選擇信任的人,並訂立契約,約定日後如因老年、疾病、意外等情況導致無法處理自身事務時,由受任人擔任自己的監護人,依法代為管理財產、處理醫療、照護等相關事宜。這樣的制度正如同人們在安排財產繼承時會預立遺囑一樣,是對未來做出的負責任且有智慧的規劃。
 
與過去傳統的法定監護制度不同,以往當事人失能後,需由法院從配偶、親屬、社會機構等對象中選任監護人,過程中常因親屬之間意見不一,或監護人未必真正解或關心被監護人的意願,導致照顧品質與財產管理方式無法如本人所想。而透過意定監護制度,便能主動掌握人生規劃的主導權。
 
依據民法第1113-2條規定,意定監護是指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其監護人之契約。也就是說,契約並非立即生效,而是要在法院正式宣告本人進入需被監護的狀態時,契約才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為確保契約的正式性與當事人的真意,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或變更,必須透過公證程序辦理。依民法第1113-3條,契約須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時本人與受任人需親自到場,向公證人表明合意,並於七日內通知本人住所地法院備查。此舉不僅保障契約效力,也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契約成立後,若雙方認為有調整必要,仍可在法院尚未宣告監護之前隨時撤回。民法第1113-5條規定,撤回必須以書面向對方表示,並經公證後才生效,且必須通知法院。若契約內容僅有部分撤回,亦視為全部撤回。而當法院已進行監護宣告後,則本人或受任人如有正當理由,仍可聲請法院終止契約或辭任職務,避免契約造成不當後果或違背本人利益。
 
意定監護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若由多人共同受任,契約中須約定執行方式,可選擇共同執行或分工執行。例如,一人負責財務管理,一人處理生活照護。這樣的安排更貼近實際生活所需,也有助於減輕單一監護人的負擔。
 
值得注意的是,監護人也有資格限制。民法第1096條明文規定,若具備下列任一情形者,即不得擔任監護人:包括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或為失蹤人等,皆屬不得為監護人之情形,目的在於保障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與人身安全。
 
透過意定監護的制度設計,每個人在面對人生的不確定與老化風險時,可以有更多主動安排的空間。例如,在高齡化日益加劇的社會中,若擔心自己未來有失智、臥床等情形,或擔心子女間對照顧方式產生歧見,此時便可先行訂定意定監護契約,由自己信任的人來承擔監護職責,依照自己所指定的方式照顧生活、處理財產,甚至是否入住照護機構都能預作安排。
 
意定監護制度是我國因應人口老化與人權保障發展所引入的重要法律制度,強調「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其核心價值在於尊重當事人自主意思,使監護安排更貼近個人需求,也大幅減少家庭因監護問題衍生的衝突。從此以後,我們不僅能規劃身後的財產傳承,更能為自己未來有尊嚴的老後生活預做準備。這不僅是法律上的創新,更是生活態度上的轉變與進化。
 
意定監護人要做什麼
意定監護人扮演的角色不只是法律代理人,更是受監護人在人生後半段生活與財務管理上的守護者。意定監護制度透過契約讓監護安排從「被動等待法院選擇」轉變為「主動規劃、尊重個人」,不僅減少未來家庭紛爭,也提升老年生活的尊嚴與安全感,是高齡社會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措施。意定監護人需負責的事項非常廣泛且重要,包含醫療、生活照護、財產管理、法律責任與與法院的配合等面向。
 
首先,意定監護人須承擔醫療與養護方面的責任,當受監護人因疾病或意外需接受治療時,監護人即具有醫療行為同意權,並代表受監護人做出醫療決策,同時負責協調其護理、康復與安置等相關事宜。當受監護人不再具備溝通能力時,監護人扮演的角色尤為關鍵,是保障其健康與生命品質的第一線守門人。
 
在日常生活照顧上,監護人也須全面管理受監護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飲食起居、清潔照護、安全維護及社會參與等。這意味著監護人不僅僅是法律上的代理人,也實際上參與受監護人日常生活中的大大小小決策,確保其生活品質不因失能而嚴重下降。
 
財產管理則是另一項重要職責,監護人需為受監護人利益出發,妥善管理其財產。法律,受監護人之財產原則上由監護人負責保管與處分,唯有基於其最佳利益才能進行必要之財務行為,且必須記帳詳實。意定監護契約中,若另有約定可處分不動產或進行投資,監護人可依約操作,否則仍須遵循民法規範受限於法院許可。執行監護職務所需費用,由受監護人財產支出。
 
除日常與財務上的職務,監護人還必須在必要時向法院提出報告,如法院要求,監護人應提交監護事務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等,以接受法院對其執行監護職務之審查,確保監護人忠實執行其職務、不濫權、不失職。
 
法律也明確賦予監護人責任義務,如因故意或過失導致受監護人權益受損,監護人需承擔相對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保障受監護人在失去自我保護能力的情況下,仍有法律手段維護其權益不被侵害。
 
至於報酬部分,民法第1113-7條,若意定監護契約中已明確約定監護人是否可領取報酬,則依契約內容處理;若未約定,監護人可向法院請求酌定報酬,法院會考量監護人所付出之勞力與受監護人之資力進行裁量,兼顧雙方公平性與合理性。
 
而監護人在履行職務時,也必須依據民法第1112條規定,尊重受監護人的主觀意思,並綜合考量其身心健康與生活狀況。即便受監護人已經失去完全行為能力,但在他仍有表達能力的情況下,監護人應盡力傾聽與尊重其意願,落實監護制度的「以人為本」。
 
事實上,許多家庭因為未及早設立意定監護,當長輩失能、失智後,才面臨親屬間對於照顧安排與財產管理的紛爭,不但耗費時間與金錢,還往往傷害彼此感情。因此,法律學者與實務工作者普遍鼓勵民眾及早透過意定監護契約進行安排,特別是年長者、單身者或財產規模較大者,更應在意識清楚時妥善規劃。
 
意定監護的流程與費用
意定監護是一項針對高齡社會與個人未來風險管理所設計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不只是單純的委任契約,而是一種結合法律效力、個人自主與公權力保障的完整制度。若想辦理意定監護,除當事人與受任人雙方的合意外,還需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特定的程序。
 
意定監護的流程並不複雜,但必須遵循法定步驟才能生效,從簽署契約到正式執行監護,主要包含以下五個步驟。
 
首先,當事人即未來可能的受監護人(稱為委任人)需與一位或數位受任人簽署意定監護契約。這份契約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不得以口頭方式取代,內容應明確載明受任人於未來特定情形下擔任監護人的職責與範圍,並可約定報酬與財產管理權限。第二步是辦理契約公證,這是整個程序中最重要的部分。意定監護契約必須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公證完成後七日內,公證人需通知當事人住所地的法院。公證當天,委任人與受任人都必須親自到場,不能由其他人代理出席。接下來是公證時的文件準備,這是第三步驟。雙方當事人需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最新戶籍謄本,如當事人年長、識字能力有限或語言表達不佳,公證人可要求提供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以確認當事人於簽署契約時具有完全意思能力。另外,如契約中指定有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則須另備其身分資料,並申請財產歸戶清冊,並附上證明財產之相關正本文件,如車輛行照、不動產權狀、銀行存摺等,以供審核。若當事人不識字或無閱讀能力,則進入第四步驟,需另攜一位與事件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同行,見證人也應攜帶雙證件與印章,協助公證人確認契約內容與當事人意思的一致性。完成上述流程後,契約即告成立。待日後當事人經法院認定喪失意思能力並受監護宣告時,由契約所約定的受任人正式擔任監護人,依法執行監護任務。第五步即是契約發生效力的時點,這是契約成立後尚未立即生效,只有在當事人受到法院監護宣告時,契約才正式發生效力。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契約成立後只要尚未發生監護宣告,雙方皆可隨時撤回契約,但撤回同樣需透過公證程序進行,並通知法院,以確保法定效力。
 
辦理意定監護也會涉及一定的費用,主要分為三項。第一是意定監護人是否有報酬,若雙方約定給付報酬,則必須在契約中明載金額與給付方式,若未約定,未來受任人可向法院請求按勞力與當事人資力酌定報酬;當然,也可以事先約定不給酬。第二項費用是律師費用,如需委託律師協助起草契約、財產規劃、法律諮詢,則依服務內容與律師報價而異,屬於可選支出。第三則是公證費用,依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計算,若契約未約定監護人報酬,基本公證費用約為新台幣1千多元,若有約定報酬,則需計算報酬總額後再依比例計算公證費用。
 
至於辦理公證的地點,可選擇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不過由於意定監護是近年新設制度,有些民間公證人尚未熟悉其程序,建議事先聯繫確認是否受理此項公證,以免臨時受阻影響進度。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意定監護-意定監護意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112條=民法第1113-2條=民法第1113-3條=民法第1113-4條=民法第1113-5條=民法第111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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