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子女可以認祖歸宗嗎?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人工生殖法明確透過法律擬制,將婚姻關係內同意施行人工生殖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與法律父母建立穩定的親子關係,不得任意挑戰或變更,目的在於保護子女的身分安定、人格尊嚴與法律地位,同時也確保人工生殖制度的倫理完整與實務可行性。這樣的制度設計,不僅是為應對科技進步與家庭結構多元化的回應,更是法律對於「父母責任」、「子女權益」與「社會秩序」三者間精緻平衡的展現。

律師回答:

 
人工生殖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是人工生殖法針對婚生子女所設的特別擬制規定,其法律效果是不容許任何當事人舉證推翻這樣的法律擬制,因此也不會發生人工生殖子女以法律上的父母與自己之間不具血緣關係為由,提起婚生否認之訴,進而要求捐贈人強制認領的情形。
 
這種法律上的設計,正是要保障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與人格尊嚴,讓其與自然生育之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與保護。其實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本來就不一定等於血緣關係,尤其在父親與子女的關係上,法律經常是基於婚姻關係來推定親子關係,而非實際血緣。
 
以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為例,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即使該子女實際上與丈夫無血緣關係,法律上仍將丈夫視為父親,除非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本人依據民法第1063條第2項另行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並獲法院判決認定推定不成立,否則該親子關係即為確定且不容動搖。
 
然而,當人工生殖法納入規範之後,這樣的推定關係更進一步被明確擬制化,使得只要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經一方同意而進行人工生殖者,該所生子女即被視為婚生子女。人工生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若妻子在婚姻存續期間經夫同意後,以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而第24條第1項則進一步指出,即便是以夫之精子與他人捐贈之卵子結合,若妻同意者,其所生子女亦視為婚生子女。這些條文均確保即使子女並非與法律父母雙方皆具血緣關係,也不會影響其法律上的身分與權利。
 
因此,人工生殖法的這項規定正是民法親屬篇的特別法,為因應科技進步與社會價值轉變,明確保障子女之身分穩定與人格尊嚴。特別是對於人工生殖子女而言,法律不但不允許其以血緣為由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也不允許其請求捐贈人承認親子關係,避免子女陷入法律不確定的狀況,也保障捐贈人的隱私與法律安定性。
 
反觀自然生育的情況,即使妻子在婚姻中懷孕,但實際上的親生父親另有其人,仍需經當事人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方能推翻法律推定,這種設計其實反映出法律對於「身分安定」的高度重視,並非一味追求血緣事實的真實性。而人工生殖法所建立的親子關係制度,更是在此基礎上強化法律擬制的不可動搖性。
 
這樣的法律制度設計同時也對捐贈人產生保障,讓捐贈行為純粹是協助他人實現生育目的,不會因此衍生法律上的撫養義務或身份關係,也避免未來出現子女或社會對其有認領或負責之期待。至於非婚生子女方面,法律上亦給予保障,例如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如經生父認領後,方能與生父建立法律親子關係。
 
在人工生殖情況下,若係未婚者進行人工生殖,即不符合現行法規之許可條件,所生子女亦不適用婚生擬制,故目前人工生殖法尚未開放單身或同性伴侶施行。
 
總結來說,人工生殖法明確透過法律擬制,將婚姻關係內同意施行人工生殖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與法律父母建立穩定的親子關係,不得任意挑戰或變更,目的在於保護子女的身分安定、人格尊嚴與法律地位,同時也確保人工生殖制度的倫理完整與實務可行性。這樣的制度設計,不僅是為應對科技進步與家庭結構多元化的回應,更是法律對於「父母責任」、「子女權益」與「社會秩序」三者間精緻平衡的展現。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人工生殖

(相關法條=人工生殖法第23條第1項=人工生殖法第24條第1項=民法第1065條第2項=民法第1063條)

瀏覽次數:2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