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入本國籍 先辦認領登記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讀者若已具中華民國國籍,且願意認領其非婚生子女,在我國法律上具備基礎親子關係認定之條件。應先向戶政機關辦理認領與初設戶籍登記,再向內政部申請入籍程序。倘遇行政機關否准,則應循訴願與行政訴訟程序爭取權利。同時應備妥充分文件資料,並注意國外文書之公證與認證程序,以提高其申請成功機率。透過上述法律程序,可協助非婚生子女依法取得國籍與身份保障,落實對其法律上地位與基本權益的保護。

 律師回答:

 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凡出生時父親或母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其子女即為中華民國國民。故若讀者於其小孩出生時即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則原則上,其小孩即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屬於我國國民。
 
而關於非婚生子女之認定,我國民法第1065條第1項明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若生父曾實際撫育該子女,亦視為已完成認領行為。換言之,只要有生父明示或推定的認領行為,法律即承認其與子女間之親子關係。
 
由此可見,若讀者已認領其小孩,或有撫育事實存在,即可在法律上成立父女親子關係,而不必進行親子鑑定,除非有第三人依民法第1066條另行提起否認之訴。
 
針對小孩之戶籍設立問題,則應依戶籍法第十五條規定處理。該條文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包括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經核准定居者、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者,以及在國內出生但超過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且合法居留並未曾出境者。
 
若讀者之小孩從未設籍於臺灣,則須先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初設戶籍,而認領登記即是啟動此程序的第一步。讀者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父身分證、小孩出生證明、認領書或撫育證明等)至戶政機關辦理認領手續,並完成初設戶籍登記。
 
完成戶籍登記後,即可據以向內政部提出入籍申請。但若內政部認定有爭議或不予受理其入籍申請,讀者仍有救濟途徑可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可先提起訴願,分別向內政部或其上級機關行政院為之;倘訴願遭駁回,仍可再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進行合法性審查。
 
實務上,若讀者能提出明確、可信的證據證明其與子女之親子關係及撫育事實,且無第三人提出否認主張,法院通常會認可其子女身份,從而促成戶籍與國籍之登記程序完成。
 
此外,讀者若欲提出國外法院或相關機關簽發的親子關係證明文件作為佐證,則須注意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相關行政命令的規定,該類文件需經當地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進行公證,並須經中華民國駐當地外交機構辦理認證程序後,方可具備正式效力並為國內機關所採信。
 
若為外文資料,則需附上經過認證之中文譯本。此類手續屬於文書真偽與效力認定程序的一環,務必確保合法性與形式完備,才能作為認領與入籍申請時之有效證明。
 
綜上所述,讀者若已具中華民國國籍,且願意認領其非婚生子女,在我國法律上具備基礎親子關係認定之條件。應先向戶政機關辦理認領與初設戶籍登記,再向內政部申請入籍程序。倘遇行政機關否准,則應循訴願與行政訴訟程序爭取權利。同時應備妥充分文件資料,並注意國外文書之公證與認證程序,以提高其申請成功機率。透過上述法律程序,可協助非婚生子女依法取得國籍與身份保障,落實對其法律上地位與基本權益的保護。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認領

(相關法條=國籍法第2條=民法第1065=民法第1066條=戶籍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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