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友懷孕他落跑 20年後父子相見結局竟是…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即便案件已逾20年,非婚生子女本人、生母或其他有正當資格之法定代理人,仍得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請求法院判決確定生父與非婚生子女之間存在親子關係,以補足法律身分關係的缺漏並取得完整的法律保障。該制度強化對弱勢子女的法制保護,使其於權益上得以與婚生子女平等對待,亦符合我國近年朝向身分法平權與血緣真實化的立法趨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修正前的民法第1067條對於非婚生子女提起認領之訴設有嚴格限制,當時規定僅限於特定條件下,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方得向生父請求認領。此類條件包括:一、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二、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三、生母係因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而受孕者;四、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而懷孕者。
並且對於請求權的行使時間亦設有期限,規定非婚生子女應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應自子女出生後七年內行使,逾期即不得請求,導致實務上多數非婚生子女即便擁有真實血緣關係,仍因證據或時間限制無法行使認領之訴而受限。
為因應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與兒童權益,並回應社會對血緣真實性之重視,民法第1067條已於近年修正,廢止原列舉主義及時效制度。修正後之條文改為:「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此修正重點有三:第一,提起認領訴訟無須限於列舉的事由,只要有事實足以認定被告為生父即可提訴,突破過去法條設限過多之問題;第二,正式承認「死後認領」,即便生父已經死亡,只要對其有繼承人存在,即可針對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若無繼承人者,亦得對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第三,廢除時效規定,認領之訴不受行使期間限制,不因非婚生子女年齡已長或案件經年而喪失主張權利之機會。
此修正體現立法者保護非婚生子女權益之用意,兼顧血緣真實性與身分法秩序之平衡。實務上若子女自幼未被認領,而因生父未積極履行認領義務,使其喪失法律上親子關係,現行法下得由本人、生母或法定代理人主張認領權利,且不論時間多久,只要能提出相當事實或證據(例如親子關係之DNA鑑定、撫育事實、書面資料、證人證詞等),法院仍得進行審理並據以認定是否成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法院受理認領之訴時,將依職權調查證據並進行實質審理,以確保認領結果符合事實與子女最佳利益。
尤其在親子關係認定與遺產繼承有關之訴訟中,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將直接影響其能否主張繼承權。若未依法認領,其繼承權將不被承認,故於父或母死亡後,若繼承人未於時效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或無其他程序推翻既定之親子法律關係,非婚生子女即可依法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之權利。修法後,提起認領之訴已成為非婚生子女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法律途徑,對於過去因社會、家庭因素未被認領的子女而言,是一項重大制度性補正與保障。
因此,即便案件已逾20年,非婚生子女本人、生母或其他有正當資格之法定代理人,仍得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請求法院判決確定生父與非婚生子女之間存在親子關係,以補足法律身分關係的缺漏並取得完整的法律保障。該制度強化對弱勢子女的法制保護,使其於權益上得以與婚生子女平等對待,亦符合我國近年朝向身分法平權與血緣真實化的立法趨勢。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認領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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