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不乖,就是要修理?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不當的懲戒除可能構成虐待、侵害子女身心健康外,也會導致親子關係裂解,甚至對子女未來人格發展產生深遠影響。因此,父母應秉持合法、適度且具建設性的教養方式,依據法律所設下的懲戒界限,在尊重子女人格的前提下履行教養職責,如此方能真正實現親權所承載的保護與教育功能。法律並非否定父母對子女的管教權,而是提供一個衡平與理性的框架,使得子女能在安全與尊重中成長,也使家庭功能能在愛與責任中健全發展。

律師回答:

 
父母雖對子女享有懲戒權,但此項權限並非無限上綱,不當的管教行為極可能超越懲戒權的界線,一旦超越必要的教養範圍,國家便應介入,以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權益與身心安全。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的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具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與義務,而第1085條則進一步賦予父母於必要範圍內對子女行使懲戒權。
 
換言之,懲戒權是父母履行保護與教養職責之延伸,其目的是為矯正子女不當行為,引導其明辨是非,改過遷善。但即便法律容許父母懲戒子女,仍須遵守法律所設下的合理界限與比例原則,不能任意濫用,導致子女遭受不必要的精神或身體傷害。
 
實務見解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65號判決指出,懲戒必須在必要範圍內為之,所謂「必要程度」應依子女之性別、年齡、健康狀況、性格與家庭環境等綜合判斷,並結合其行為過失之輕重,以及社會上普遍認可的客觀標準,來界定是否逾越法定懲戒權限。即使父母主觀認為子女行為有偏差,若其懲戒行為超出社會公認的合理範圍,也難以為法所容。
 
另外,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抗字第100號裁定亦指出,懲戒權之行使應建立於言語教化失效後,才得為之,且懲戒手段必須適當且不過當。該裁定進一步區分管教與虐待的差異,表示兩者在動機、手段、態度與親子互動關係上具有本質差異,真正的懲戒應該能讓子女清楚預見其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並提供其改正錯誤的機會,從中學習成長,而非透過施加暴力或心理壓力來控制子女。
 
進一步來說,懲戒行為的正當性還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也就是說,父母在採取行動前,應先嘗試以言語教導、溝通等方式處理子女的不當行為,若無效,再視情節嚴重程度選擇適當的懲戒措施,並須以保護子女、矯正偏差為目的,而非出於父母個人情緒或報復心理。若父母因情緒失控而實施肢體暴力、辱罵、威脅等行為,甚至造成子女身心傷害,則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或違反親權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886號判決即明確指出,父母雖得行使懲戒權,但若該行為已構成身體傷害、生命危害或心理暴力,則屬於親權濫用,不但可成為停止親權的原因,更可能構成犯罪行為。尤其當懲戒行為屬於家庭暴力的範疇,國家應基於「國家親權」理念介入調查並處理。
 
實務中,當發現父母有不當懲戒、虐待子女之情形時,不僅未成年子女本人,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等利害關係人,皆得向法院聲請停止父母全部或一部親權,或請求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倘若是養父母為之,法院亦得依法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除司法途徑外,主管機關亦得依法對違法父母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機構名稱,以彰顯法律的嚴正立場。在子女的成長過程中,出現偏差或犯錯情形屬正常現象,身為父母者應本於理性、耐心與愛心進行教育與引導,而非藉由懲罰來宣洩情緒或施壓於子女身上。
 
不當的懲戒除可能構成虐待、侵害子女身心健康外,也會導致親子關係裂解,甚至對子女未來人格發展產生深遠影響。因此,父母應秉持合法、適度且具建設性的教養方式,依據法律所設下的懲戒界限,在尊重子女人格的前提下履行教養職責,如此方能真正實現親權所承載的保護與教育功能。法律並非否定父母對子女的管教權,而是提供一個衡平與理性的框架,使得子女能在安全與尊重中成長,也使家庭功能能在愛與責任中健全發展。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行使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0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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