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有沒有隱私權?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父母對兒童的隱私侵害,無論是否為親人關係,皆不得以身份為由主張豁免。因此,若父母不承認子女隱私權的存在,也將削弱自己對外主張子女權益的基礎,屆時若有第三人侵犯子女隱私,父母即無法合理主張權利受損。綜合來說,隱私權是法律明確保障的基本權,不論年齡大小皆有其適用。父母可以基於合理教養目的對子女的部分權利加以限制,但不能因此否認子女基本權的存在,更不能將之視為「恩典」。作為父母,更應理解並尊重兒童的主體性與人格權,教育的本質是引導而非掌控,若無法將憲法保障的兒童基本權內化於親職觀念中,終將使親子關係失衡、兒童權益受損,也違反法治社會所應秉持的核心價值。
律師回答:
隱私權作為一種界定個人與他人之間界線的重要基本權利,是保障個人身體特徵、生活方式與健康狀況等私密資訊不受外界干涉的核心概念。近年來關於「兒童是否享有隱私權」的討論,引發許多爭議,尤其當有父母主張「孩子的隱私權是父母給予的恩典或福利」時,這樣的觀點不僅模糊法律上對兒童基本權利的保障,更混淆親職管教與人身自由的界線。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3條,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即為國民,享有憲法基本權的保障,不論年齡。因此,兒童也屬於憲法保障對象,並非僅憑父母授與才享有基本權。進一步來看,憲法第22條明示:「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而大法官於釋字第603號解釋中也指出,隱私權雖非明文列入憲法條文中,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應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之一。
換言之,兒童不僅有基本權,更包括隱私權,其正當性與保障基礎來自憲法而非父母的賞賜。那麼,兒童是否具備行使基本權的能力?此時便涉及「行為能力」的概念。依民法規定,未滿7歲者為無行為能力人,7歲至20歲之間為限制行為能力人,20歲以上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但這樣的分類僅適用於民事法律行為,而非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學理上主張,應依各基本權性質與當事人是否具備相應理解能力加以判斷,譬如生存權、身體自主等應不因年齡受限;而如集會遊行、言論表達等則可能需具備基本理解能力。因此,若兒童具備理解能力,應視為基本權的主體,依法享有並可行使相對應的憲法保障權利。舉例來說,當兒童清楚表達其對私人空間的理解與要求時,依法應受隱私權保障,家長不應以「恩典」之姿否定其權利存在。
反之,若父母認為孩子的隱私來自「給予」,等同否認其作為人應有的基本權,這不僅違背憲法精神,更可能衍生人權侵害。即使如此,父母是否全然不能限制兒童的基本權?答案是否定的。基於親職管教原則,父母在合理範圍內可限制子女行為自由,例如限制外出時間、管理上網內容等,但此應建立於促進兒童利益與發展之上,且不得以管教為由侵害兒童的基本人格權。
以「進入浴室」為例,即使父母有照顧責任,也不應隨意侵犯已具備隱私意識的兒童之身體自主,否則可能違反民法第195條所規定的不法侵害隱私權,甚至構成損害賠償事由。更進一步,民法第195條第3項也規定,若不法侵害發生於家庭成員間的身分法益關係中,例如父母對子女的不當對待,亦準用之。
換句話說,父母對兒童的隱私侵害,無論是否為親人關係,皆不得以身份為由主張豁免。因此,若父母不承認子女隱私權的存在,也將削弱自己對外主張子女權益的基礎,屆時若有第三人侵犯子女隱私,父母即無法合理主張權利受損。
綜合來說,隱私權是法律明確保障的基本權,不論年齡大小皆有其適用。父母可以基於合理教養目的對子女的部分權利加以限制,但不能因此否認子女基本權的存在,更不能將之視為「恩典」。作為父母,更應理解並尊重兒童的主體性與人格權,教育的本質是引導而非掌控,若無法將憲法保障的兒童基本權內化於親職觀念中,終將使親子關係失衡、兒童權益受損,也違反法治社會所應秉持的核心價值。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行使-隱私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95條=憲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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