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怎麼收養台灣小孩?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是外國人收養台灣小孩,或台灣人收養外國小孩,跨國收養程序都需經過嚴格審查,並優先考量兒童的最佳利益與文化安置,以確保其在身心健康的環境中成長。跨國收養程序之設計,不僅是出於法律程序的嚴謹與正當性考量,更反映對兒童最佳利益之尊重與保護,無論收養人國籍為何、居住地為何,都必須依據當地法律規範與國際收養原則辦理,以避免因法律適用錯誤或程序瑕疵導致收養關係不被承認或影響兒童身分安定性。由此可知,跨國收養不僅涉及雙方國家的法律適用與程序認可,更需透過專業機構的媒合與協助,確保每一個孩子都能在合適的家庭中得到妥善照顧與完整的法律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外國人若想收養台灣小孩,屬於跨國收養的範疇,通常需透過收出養專業機構辦理。外國收養人須在其母國尋找與台灣合作的合格機構,由該機構與台灣的專業團體進行媒合,再依程序完成收養手續。
外國人若想收養台灣小孩,這在法律上屬於跨國收養的範疇,依現行規定通常需透過具備資格的收出養專業機構辦理。申請人須先在其母國尋找與台灣有合作關係的合格收養機構,該機構會與台灣的收出養服務團體進行媒合,並依據規定程序完成整個收養手續。這種作法不僅確保收養程序的合法性,也強化對被收養兒童權益的保障。
若是收養人與台灣皆無合作機構,便無法進行合法收養,故欲收養台灣小孩的外國人需先確認自身所在國家是否已有合法的跨國收養通道與台灣機構對接。此外,依收養人身分與居住地的不同,所適用的收養程序亦不盡相同,例如夫妻中有一方為台灣人,另一方為外國人且雙方均在台灣居住,則可依台灣的內國收養程序處理;若夫妻雙方皆為台灣人,即使其中一方目前居住於國外,亦仍適用台灣的收養程序。但若其中一方或雙方皆為外國人,無論其是否在台居住,原則上皆須依照跨國收養的規定來辦理,這樣的區別在於是否屬於涉外民事法律行為,亦即是否涉入不同法域的法律適用問題。
不同的收養狀況會有不同的程序,例如夫妻一方是台灣人、另一方是外國人且兩人皆居住在台灣者,可依台灣內國收養程序辦理;若夫妻一方住在台灣而另一方住在國外,且夫妻雙方皆為台灣人,則同樣依台灣程序辦理;但若一方或雙方為外國人,則應依跨國收養程序處理。
依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與海牙國際公約的精神,在有出養必要性的前提下,應以國內收養為優先原則,以確保孩子能在相同文化背景中成長。
從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以及海牙國際收養公約的精神來看,國際收養並非第一選項,應以「國內收養優先原則」為基本立場。該原則旨在保障被收養兒童能於熟悉且相同文化、語言、生活背景中成長,避免其因文化隔閡產生身心適應困難,並強化在地家庭照顧與社會支持網的功能,唯有當確認兒童無法在國內被適當收養,且確實有跨國出養必要時,始考量進行跨國收養。
另一方面,台灣人若欲收養外國小孩,則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規定辦理,即收養的成立與終止,依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各自的本國法為準。因此,養父母或養子女皆需先在孩子的原生國家完成符合當地法律的收養程序,並備妥所有收養文件帶回台灣。
即收養的成立與終止,原則上依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各自本國的法律規定,並尊重各國法律對於收養成立條件之設定,因此台灣收養人須先在該外國小孩原生國家完成收養程序,取得該國法定文件並確認其有效性後,方可進行後續在台認可的法律程序。
接著依家事事件法第115條提出收養聲請,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若文件在國外作成,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文資料也需附上中文譯本,始可向法院聲請收養裁定。
待境外收養程序完成後,養父母應提出認可收養聲請,並附具完整且具備法律效力的收養契約書、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身分證明、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足以識別雙方身份之資料。此外,若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還應準備收養人職業、健康狀況與資力證明,若夫妻之一方為被收養人,應附配偶之同意書。依民法第1076條但書規定,若該同意書具例外情形得不附,法院得視具體狀況裁量。同樣地,若被收養人仍有親生父母,則需附上其經公證之同意書,除非適用民法第1076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其他例外情形。倘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則更應提出符合其本國法律之收養程序與完成證明,確保收養在雙方國家皆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若是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辦理者,亦須附上媒合機構完成的訪視報告與收出養評估資料,顯示該收養安排對兒童有利。須注意的是,前述文件如係在境外製作,應先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由該國政府機構依法證明其效力;且若文件為外文,則應另附中文翻譯本以備法院審查。
家事事件法第115:「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認可收養之聲請應以書狀或於筆錄載明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父母、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配偶。前項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一、收養契約書。二、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第二項聲請,宜附具下列文件:一、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之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二、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他方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三、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二項但書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四、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五、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
整體而言,無論是外國人收養台灣小孩,或台灣人收養外國小孩,跨國收養程序都需經過嚴格審查,並優先考量兒童的最佳利益與文化安置,以確保其在身心健康的環境中成長。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人工生殖
(相關法條=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6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家事事件法第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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