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直系血親無效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收養制度雖係我國民法所明定的親子關係創設機制,但其運作應以真實的生活關係與情感連結為核心,法院在實務上必須超越形式契約,深入審查雙方當事人之動機、目的與實際互動事實,方能維繫收養制度的正當性與倫理秩序,並有效保障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爰此,在現代社會結構多元化的背景下,成年收養制度更應回歸其本質與目的,透過法院嚴格審查確保其運作符合社會正義與人倫法理之要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我國民法第1079條第1項及第1079條之2之規定,收養必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始得生效,若被收養者為成年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第一,意圖以收養來免除對本生父母之法定義務;
第二,依整體情形判斷,收養對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不利;
第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以認定違反收養制度之本質目的。
 
由此可見,收養非僅形式上雙方達成契約即得成立,尚須經法院實質審查,確保符合公益、倫理與收養制度設計的立法原意。
 
依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判決意旨,收養本質上係創設法律上親子關係的要式契約行為,除形式要件外,更重視實質要件,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必須真有發生親子關係之意思表示。此種合意不僅是形式上的同意,更須有心靈上的認同與長期生活經營之事實基礎,否則即使形式上具備書面契約並經法院裁定,也不得認為收養已合法成立。
 
收養一旦生效,其法律效果極為重大,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之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無異,亦即將產生親屬關係、姓氏變更、親權行使、扶養義務、繼承權以及近親婚姻限制等諸多法律效果,從而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原生家庭皆產生深遠影響。基於此,法院在受理收養聲請時,不得僅依合意書面即逕予准許,必須嚴格把關,避免制度遭到濫用或作為逃避其他法律責任之工具。
 
特別是在現代成年收養案件中,成年子女與收養人間多非建立於血緣或法定撫育關係之基礎,而是因多年共同生活、互相扶持,乃至彼此建立起情感與倫理關係,進而希望藉收養程序確立雙方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此類「事後承認」型態的收養,本質上並非單純的家庭收編或遺產規劃工具,而是一種對生活實況與倫理關係之法律回應。
 
於此情形下,法院除形式審查收養契約之合法性外,更應重視實質審查,包括當事人是否因真實之親子情感而希望建立收養關係,是否曾長期同住、是否曾互為生活照顧依靠、是否於社會觀感上已具事實父母與子女關係,從而判斷收養是否確有其必要性與正當性。法
 
院亦須留意是否有藉收養行為進行脫法規避、免除對原生家庭之責任,或企圖為規避繼承稅負、財產分配等法律義務而濫用收養制度之情形。倘若收養僅係一紙契約,當事人間既無生活連結、亦無情感扶持,甚至未曾有日常互動與照顧行為,則即使雙方明示合意,也不應輕率認可其收養聲請,否則將導致收養制度流於形式化,破壞其應有之倫理與法律價值。
 
再者,法院進行實質審查時,應審酌當事人之動機是否符合道德與法秩序,包括是否因當事人長年感情扶持而欲確認親子關係,是否因長期照顧而欲形成家庭結構,抑或僅為逃避稅負或取得財產而假借收養名義,法院應詳加查核事實基礎。
 
若當事人主張曾有長期扶養關係,應要求提出實質證明,如同居生活證明、醫療照護記錄、共同財務處理資料、通訊往來、證人證言等。此外,法院亦應充分保障本生父母、其他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對其是否因此遭受損害亦應加以審酌。
 
尤其在成年收養案中,可能對原生家庭結構、法定繼承順序、親屬間倫理秩序等產生衝擊,更需由法院嚴謹審酌。否則若僅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合意為依,不加以調查與限制,極易使收養制度淪為脫法手段,導致社會秩序與身分法制之動搖,破壞原有的倫理與法律關係。
 
綜上所述,收養制度雖係我國民法所明定的親子關係創設機制,但其運作應以真實的生活關係與情感連結為核心,法院在實務上必須超越形式契約,深入審查雙方當事人之動機、目的與實際互動事實,方能維繫收養制度的正當性與倫理秩序,並有效保障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爰此,在現代社會結構多元化的背景下,成年收養制度更應回歸其本質與目的,透過法院嚴格審查確保其運作符合社會正義與人倫法理之要求。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收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9-1條=民法第1073-1條=民法第107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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