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夫奪子 可提臨時監護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當遭遇探視困難且有保護令在身之情況下,筆者完全有權利尋求法律途徑聲請改定或臨時監護權,同時也應積極規劃探視安排,維護自己與子女之親情關係。法院裁定的核心原則在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因此無論是交付訴訟、監護變更或探視協議,均應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與穩定成長為主要目標。唯有在法律與家庭制度雙重保障下,才能真正實現父母離婚後子女仍能在愛中成長的理想。

律師回答:

每次前往探視小孩時都遭遇種種刁難,事先明明已經以電話通知將帶孩子同住幾晚,但夫家卻總是在此時將孩子帶離,讓探視變得困難重重。近日,筆者已聲請家庭暴力保護令並獲准,卻接到先生寄來的存證信函,內容警告不要藉故興訟,揚言「白費心機」,令人感到壓力甚大。在此情況下,是否可以聲請改判臨時監護權,成為許多面臨相同處境的讀者關切的法律問題。
 
首先,依據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由雙方共同行使與負擔。也就是說,在未有法院裁定改變之前,父母雙方都對子女享有相同的監護權與責任。然而,在發生家庭暴力或其他緊急情況時,依家事事件法第106條,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最佳利益,裁定變更監護人或酌定臨時監護安排。因此,若筆者確實遭遇阻撓探視且已獲准保護令,便可據此聲請法院改判臨時監護權,讓自己於保護令期間內可獨自行使監護職權,保障子女之穩定生活與發展。
 
然而,實務操作上,此類聲請若能與保護令一併提出,成功率與處理效率通常較高。法院於審理家庭暴力事件時,會一併審酌子女的處境與需求,並考量是否有必要暫時改變監護權歸屬。若保護令已核發,卻尚未聲請臨時監護權,亦仍可單獨提出「改定監護權」或「請求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訴訟,依據家事事件法第85條以下規定,要求法院在訴訟期間,對子女監護作出臨時性安排,以確保子女利益。
 
除聲請臨時監護權,若希望能有具體探視安排,也可循民法第1055條第5項之規定,向法院請求酌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倘若對方繼續阻撓探視,法院亦可裁定明確之探視方式,例如:每月雙週末帶子女同住、寒暑假輪流照顧等,以法律明文保障探視權之實現。
 
若讀者認為目前孩子與前夫同住之情況已不利於其身心發展,亦可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3項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但需提出足以證明對方有不當教養、阻撓會面或對子女不利之具體情事,並附上證據,例如監護人對子女實施言語或肢體暴力、疏於照顧或妨礙他方探視等,法院始得依據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裁判。
 
此外,亦可參考民法第1060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的住所應以父母的住所為準,倘若子女並未與具有共同監護權的母親同住,母親可向法院提起「子女交付請求訴訟」,要求將子女帶回共同生活。不過,由於子女已長期與父親同住,若父親並無具體危害子女安全的情事,法院將會從子女的穩定生活環境出發,審慎考量是否有交付必要。因此,該訴訟是否能達成目的,仍須具體案情判斷。
 
若無法藉由交付子女訴訟或改定監護權成功改變子女的生活安排,也可考慮透過法院主持之家事協商程序進行協議。法院調解常會設法協助父母雙方就探視頻率、方式、地點等達成共識,例如:每兩週一次週末與母親同住,寒暑假期間輪流照顧等。這類協議若經法院調解成立或裁定,即具有強制執行力,可據以要求對方配合。
 
綜合而論,當遭遇探視困難且有保護令在身之情況下,筆者完全有權利尋求法律途徑聲請改定或臨時監護權,同時也應積極規劃探視安排,維護自己與子女之親情關係。法院裁定的核心原則在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因此無論是交付訴訟、監護變更或探視協議,均應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與穩定成長為主要目標。唯有在法律與家庭制度雙重保障下,才能真正實現父母離婚後子女仍能在愛中成長的理想。

-家事-親屬-親子-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0條=民法第1089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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